返還土地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NEV-113-南簡-1752-20241118-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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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752號 原 告 包國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輝龍之繼承人、王武之繼承人、王新章之繼承 人、萬乎之繼承人、周玉之繼承人、林欺之繼承人、陳燕娘之繼 承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 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提出準備狀,被告欄應記載各被告之姓名、年籍、地址,不 得僅記載被告王輝龍之繼承人、王武之繼承人、王新章之繼承人、萬乎之繼承人、周玉之繼承人、林欺之繼承人、陳燕娘之繼承人。 二、準備狀應確認訴之聲明,若有請求金額,務必記載金額,以 便命原告繳納裁判費,不得僅記載由法院裁量。 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