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NEV-113-南簡-1752-20250224-3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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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752號 聲 請 人 丁麗生 訴訟代理人 包丹丰 包岱樺 原告包國興與被告王輝龍等人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因 原告包國興於民國114年2月7日死亡,聲請人「單獨」聲請承受 訴訟,但承受訴訟應由「全體繼承人」為之,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提出包國興手抄全戶戶籍謄本、「全部 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繼承人中有死亡者,應提 出該死亡繼承人之手抄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其繼承人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暨「全部繼承人」簽章用印之聲明承受 訴訟之狀紙,逾期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