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NEV-113-南簡-1775-20241128-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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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77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菁菁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7, 99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 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金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編號 項 目 計算方式 金額 1 本 金 本金20萬4,179元 20萬4,179元 2 期前利息 期前利息3,633元 3,633元 3 利 息 本金20萬4,179元自民國113年9月28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9月29日(此有原告起訴狀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憑,見本院113年度司促第19451號卷第5至6頁),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179元 合計 20萬7,99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