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NEV-113-南簡-1775-20250107-2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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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77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李菁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因被告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以113年度南簡字第177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10元,該裁定業於113年12月3日合法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在卷可稽,因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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