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NEV-113-南簡-1807-20241211-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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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807號 原 告 王庭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建宏即高寶童即高建宏○○○○○)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於訴訟中擴張請求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80,6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 納8,480元,尚應補繳1,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及第77條之15第3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