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NEV-113-南簡-1827-20250303-2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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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827號 上 訴 人 林鴻翔 住○○市○○區○○○○路000巷0弄 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建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23日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不服,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56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