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NEV-113-南簡-1841-20250314-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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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簡字第1841號  原 告 林立翔 被 告 趙芸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許婉慧律師 方彥博律師 劉宗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在圖奇直播平台(Twitch)上認識,被 告為該平台直播主(名稱:兔喵大小姐),民國112年1月9日至同年1月20日間,被告參與平台的「兔年紅包挑戰」活動,根據活動規則,凡滿贈送500份訂閱即可獲得拍立得照片及其他額外禮物;原告於活動期間內贈送502份訂閱,總額為新臺幣(下同)40,550元;活動結束後,原告(名稱:深夜脫褲褲跑外送)曾與直播主的管理者(名稱:我是萊恩不是熊)確認符合領取獎品資格;同年6月11日,原告在不平等的脅迫下,遭要求賠償被告48,510元;同年6月30日,原告無預警被移出群組,遭封鎖無法再觀看直播留言,原告多次嘗試聯繫被告討論相關事宜,皆未獲得回應;被告未履行活動承諾,未提供拍立得照片及其他禮物,違反民法第227條規定;被告未履行活動承諾,而原告已支付訂閱費用,故構成不當得利;原告遭不平等脅迫而支付48,510元,原告依民法第93條規定,主張該意思表示無效,請求退還該筆金錢;被告將原告移出群組,封鎖其帳號,無正當理由而要求原告賠償,已構成侵權行為,造成原告名譽及精神上損害,原告為此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25,000元;雙方應依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契約義務,不得濫用權利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14,060元;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2023玩到兔挑戰活動」是Twitch平台於112年1 月9日至同年1月20日間舉辦的官方活動,如果觀眾訂閱達到官方所訂層級,官方就會送禮物給主播;被告為了爭取佳績,也有額外準備拍立得照片及禮物送給觀眾;原告卻是以投機取巧即跨國購買的方式完成訂閱(跨境購買訂閱的費用比較便宜),被告發現後才請原告說明並提供證據或補償送訂數量;即使原告不願意補償差額,也只是遭封鎖,無法再看被告直播,顯非故意告以危害致生恐怖行為;原告於113年6月8日坦承違反社群規範,為避免跨境訂閱造成被告收益減少,仍為正常訂閱及斗內支持被告,並稱補訂閱數額(價值48,510元)是被告應得金額,會盡快補足,甚至貼心製成表格及圖表佐證,看不出來被告有何詐欺或脅迫行為;原告所贈送訂閱屬於無償贈與契約,被告無任何契約上義務;被告承諾贈送的拍立得照片及禮物(T-shirt)同屬無償贈與契約,但與原告贈送訂閱為不同的法律關係;原告於112年6月30日係因違反社群規範而遭封鎖,非於上開平台活動結束後立即遭到封鎖,自難認定被告提供獎品使原告訂閱為詐術手段;撇開原告跨國購買訂閱的不正當手段,原告違反社群規範且自願接受禮物取消的處罰,本無法取得被告無償贈與的禮物,當無未履行活動中承諾可言;況被告於調解程序已委託律師將拍立得照片及禮物交給原告,原告拒絕接受,被告僅能尊重;原告為直播平台觀眾,於112年6月30日違反社群互動規則而遭取消與被告互動資格,原告無法利用平台與被告聯繫互動,故提起詐欺告訴,業經不起訴處分在案;從而,原告所為前揭主張均為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若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理由  ㈠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 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給付型之不當得利,係基於受損人有目的及有意識之給付而發生之不當得利,既因自己行為致原由其掌控之財產發生主體變動,則本於無法律上之原因而生財產變動消極事實舉證困難之危險,自應歸諸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是以,該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人,應就不當得利之成立要件負舉證責任,亦即必須證明其與他方間有給付之關係存在,及他方因其給付而受利益致其受損害,並就他方之受益為無法律上之原因,舉證證明該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始能獲得勝訴之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096號民事判決參照)。準此,原告主張被告有脅迫或詐欺行為,違反民法第227條並構成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等事實,自應先就此負舉證責任。倘原告未能舉證以實其說,本院僅能駁回其請求。  ㈡Twitch平台於112年1月9日至同年1月20日間舉辦「2023玩到 兔挑戰活動」,如果觀眾訂閱達到官方所訂層級,官方就會送禮物給主播;被告為了爭取佳績,也有額外準備拍立得照片及禮物送給觀眾,於群組公告「一、送訂滿500訂者,可直接獲得兔兔拍立得1張……前5位送訂滿500訂者,可再額外獲得twitch客製化t(衣服上有兔兔親簽名及祝福)」,原告雖達500訂閱標準,但有跨境訂閱行為,影響被告實際收益等事實,業據被告提出群組公告及對話內容列印資料等證據為佐(見本院卷第115頁至第119頁),應堪認定。姑且不論原告是否會因跨境訂閱而影響其獲得獎勵資格,該獎勵未定有給付期限,被告亦稱已委託律師將該獎勵交給原告,惟遭原告拒絕,原告復未能就此提出其他積極證據,本院當難率認其主張:「被告……未提供拍立得照片及其他禮物,已構成契約違反」之事實為真。  ㈢依據兩造所為陳述,兩造與Twitch平台間應為三方關係,縱 使被告承諾觀眾於達成訂閱數標準時提供獎勵,原告因訂閱而與該平台所成立契約與被告無直接關係,原告依約向該平台支付費用,亦依約取得該平台所提供服務(例如:自訂表情符號使用權限),即使被告未依承諾提供獎勵,仍難以據定認定構成不當得利。  ㈣承上,兩造與Twitch平台間應為三方關係,原告係向該平台 為訂閱,對該平台而言,被告係第三人,縱使原告係因遭被告詐欺或脅迫而為訂閱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仍須相對人(即該平台)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始得撤銷之。況依原告所述,其於訂閱時即知遭脅迫或詐欺,依民法第93條規定,已逾除斥期間,亦不得再予撤銷。  ㈤原告雖主張:「被告移除原告出群組並封鎖其帳號,且在無 正當理由下要求原告支付賠償,這些行為構成侵權……被告與管理者單方面言語及行為,造成原告名譽以及精神上損害」云云(見本院卷第15頁),惟群組屬於社交網絡服務的功能,將特定成員移出群組或予以封鎖,有時反而是維持秩序或保護自己的必要手段,除非有特別法律規定或約定,原告本無權利禁止被告將其移出群組或封鎖。其次,單純要求賠償非不法行為,縱不具正當理由,原告只要拒絕即可,不構成侵權行為。至於原告與管理者間對話,乃雙方針對原告遭封鎖及跨境訂閱行為進行討論(見本院卷第39頁至第41頁),亦非公開對話,同難認定構成侵權行為。 四、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有脅迫或詐欺行為,違反民法第227條 規定及構成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等,均非可採。原告據以請求被告給付114,060元,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項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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