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NEV-113-南簡-1875-20241216-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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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875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對被告甲○○及甲○○之法定代理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但被告 甲○○為印尼籍之未成年人,本院查無甲○○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年籍 ,經調取本院113年度少調字第968號卷,亦無甲○○法定代理人之 姓名年籍,致無法特定被告,亦無法合法通知,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甲○○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年籍、住址,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