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酌減違約金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NEV-113-南簡-1878-20241205-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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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878號 原 告 郭于緁 被 告 黃施水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以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60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13日合法寄存送達於原告,然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收文(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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