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NEV-113-南簡-1892-20241209-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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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892號 原 告 徐家宏 被 告 賴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以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89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7日合法送達於原告,然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