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NEV-113-南簡-1905-20241210-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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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90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 告 黃永富 黃素連 黃楊富美 黃水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固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330元,惟代位權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 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民法第11 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 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 的價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 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80號裁定意旨參照)。查 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黃水順請求分割其與被告等 因繼承而公同共有之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臺南市龍崎 區崎頂段303、304、305-5、449-2、477、479、479之1、479之2 、480地號土地及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00鄰○○0號未保存登記 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黃水順因 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因原告主張代位之債務人黃水順 應繼分為5分之1,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遺產於起訴時之 總價額按黃水順應繼分比例核定之,故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794,000元【計算式:參照黃添進遺產稅核定通知書,系爭不 動產總價額為8,970,000元×黃水順應繼分比例5分之1】,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8,8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330元後,尚 應補繳裁判費1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