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NEV-113-南簡-1911-20241212-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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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911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王世勛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欣妍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9,41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