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NEV-113-南簡-1917-20250221-2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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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9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熊普祥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薛鏗郎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 11日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19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0,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亞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