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NEV-113-南簡-1918-20250113-2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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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918號 原 告 林秋桂 被 告 王琮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第1420號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關於請求被告給付逾新臺幣1,050,000元本息部分之訴駁回 。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0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於本院刑事庭113年度金簡字第1420號洗錢防制法 等案件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420號)移送前來,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逾新臺幣(下同)1,050,000元本息部分,應補繳裁判費40,105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22日存送達,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此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在卷足憑(卷二第39-45頁),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逾1,050,000元本息部分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逾1,860元本息部分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