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NEV-113-南簡-1935-20250211-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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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被 告 吳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簡字第1935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4年2月1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在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陳尚鈺 通 譯 翁怡欣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如附件),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6055元,及其中9 萬 7424元自民國113 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11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尚鈺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