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NEV-113-南簡-1947-20250328-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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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簡字第1947號 原 告 游亞霖 被 告 李秉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 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玖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7月初受訴外人吳明凱招募加入 詐欺集團,被告擔任車手工作,負責持金融卡提領詐騙款項;某詐欺集團成員以假買家身分欲向原告購買商品,佯稱原告賣場帳號未完成認證簽署無法交易,需依指示操作申請認證云云,使其陷於錯誤,陸續於113年8月6日12時18分、25分、28分許,將新臺幣(下同)99,751元、21,000元、9,000元匯入詐欺集團銀行帳戶及支付寶帳戶,及113年8月7日15時47分、50分,將72元、3,147元匯入詐欺集團支付寶帳戶,致原告受有財產損失共132,970元;其中9,000元業經被告提領轉交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爰依侵權行為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32,9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院得心證理由 ㈠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 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給付;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2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損害,與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全部所發生結果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且未 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對原告所主張前揭事實,本應視同自認。前開事實復經原告提出LINE對話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三和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113年8月13日嘉中警偵字第1130013707號函、手機簡訊截圖、原告郵政存簿明細等件影本為證(見調解卷第35頁至第97頁、第99頁至第111頁、第113頁至第115頁、第117頁至第129頁、第131頁至第135頁),應堪認定。被告共同參與詐騙原告行為,使原告損失132,970元,係故意不法侵害原告財產所有權。被告固僅提領其中9,000元轉交與詐欺集團成員,然係以此方式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與該集團成員彼此分工,自屬共同侵權行為人,依前揭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仍應就原告所受全部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財產上損害132,970元,核與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85條規定相符,洵屬有據。 ㈢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 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定有明文。茲被告因本件侵權行為對原告應負債務未定給付期限,原告請求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1月30日(見調解卷第14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亦屬有據。 四、綜上,原告依侵權行為請求被告給付132,970元,及自113年 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項論述,併予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