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NEV-113-南簡-1983-20250108-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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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98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林玉英 訴訟代理人 黃博瑋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上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上裕營造 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合併辯論,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告及訴外人張玲朱分別對被告等提起損害 賠償訴訟,由本件及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1877號事件受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05條規定,聲請合併辯論、合併裁判等語。 二、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 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項、第2項固分別定有明文。惟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其當事人兩造俱不相同或僅有一造相同者,均不得合併裁判(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279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況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項規定分別提起數宗訴訟之合併辯論與否,為法院職權事項,當事人無聲請之權。是依上揭規定,原告聲請本件113年度南簡字第1983號及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1877號事件訴訟,合併辯論及合併裁判,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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