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NEV-113-南簡-256-20241025-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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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256號 原 告 盧昱宏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 被 告 葉庭龍 訴訟代理人 黃博瑋律師 複代理人 吳約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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