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NEV-113-南簡-267-20241231-2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簡字第267號 原 告 高薪宸 被 告 丁承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12月 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   原告依附表一兩造於民國112年1月18日(日時下以「00.00. 00/00:00:00」格式)製作之書據(下稱【系爭112.01.18書據】,原告對該書據各項款項說明,參見附表二)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購買股票借款新臺幣(下同)6萬元(下稱【系爭股票投資借款】)、購買南非幣投資保單之借款10萬元(下稱【系爭投資南非幣借款】),嗣於訴訟中減縮請求僅請求系爭投資南非幣借款,查係基於系爭112.01.18書據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 款規定,自屬合法。 二、原告主張  ㈠兩造原為同居男女朋友,同住臺南市北區南園街十餘年,嗣 因感情生變,兩造於112.01.16 結算被告應償還原告款項而製作系爭112.01.18 書據。其後兩造於112.02間搬至臺南市○○區○○000號之17房屋(下稱西港住處),因搬家新增費用,故兩造於112.03.02 再次結算被告應償還原告款項,   除系爭投資南非幣借款外就被告應償還款項再次製作書據確 認(下稱【系爭112.03.02 書據】)原告對該書據各項款項說明,參見附表二),被告並於112.03.08 、112.04.01 、112.05.05 依其就系爭112.03.02 書據還款情形,先後簽發並作廢附表一之本票(下稱被告本票①至③),其後被告再對系爭112.03.02 書據再還款5 萬元(112.06.08 還款1 萬元、112.07.03 還款2 萬元、112.08.01 還款2 萬元,就該書據尚餘33萬元未償還)後,被告即拒絕償還剩餘餘款及系爭投資南非幣借款。  ㈡因被告拒絕還款,原告即以被告本票③取得本票裁定並強制執 行,另以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返還系爭股票投資借款與系爭投資南非幣借款部分,因被告就被告本票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並由兩造於113.08.08成立調解,爰就本件請求被告尚未償還之系爭投資南非幣借款,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 三、被告答辯     系爭112.01.18 書據係經原告變造,原無系爭投資南非幣借 款,系爭112.03.02 書據雖未包含系爭投資南非幣借款之該筆爭議款,惟該南非幣投資保單係原告為不想承擔期滿前死亡僅能拿回準備金而由其承擔該風險,其並未欠原告該筆款項,其僅積欠系爭112.03.02 書據之款項,除實際早已還清外,亦已履行調解條件完畢。爰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附表一所載之兩造LINE對話、系爭112.01.18書據、並提 出安達人壽天生贏家變額萬能壽險要保書與保單,主張被告積欠系爭投資南非幣借款,並稱系爭112.01.18書據並未經變造,被告確實前於LINE對話承諾並以該書據確認返還系爭投資南非幣借款。被告則稱並無積欠該筆款項抗辯。  ㈡依附表一所載之兩造就被告應償還原告款項之原告提出之111 .11.26、112.02.19各日LINE對話、系爭112.01.18書據、系爭112.03.02書據、被告本票①至③、被告各次還款之過程:  ⒈系爭112.01.18書據所載各筆款項,除系爭投資南非幣借款外 ,均再次記載在系爭112.03.02書據內,且系爭112.03.02書據下並記載被告各次還款金額,各次還款當日所餘金額與被告本票①至③ 各票面金額相符。因原告主張系爭112.01.18書據未經變造,則何以就該書據所載之除系爭投資南非幣借款外之其他款項會再次於系爭112.03.02 書據確認而僅漏系爭投資南非幣借款?參照被告就系爭112.03.02 書據歷次所餘欠款均簽發同面額本票與原告,則何以就系爭投資南非幣借款部分,未見被告有簽發本票或提出其他擔保或字據與原告再確認該筆欠款未還。  ⒉另依照111.11.26、112.02.19 各日LINE對話,雖可認定被告 於111.11.26 之LINE對話以「你的保險10萬 我也還」承諾返還原告有關保險10萬元權利,然經系爭112.01.18 書據後,原告於112.02.19 之LINE對話雖稱「我等你還完全部的錢,我就離開」、「南非幣也是,劉厝,車,28萬 6萬」,然卻又稱「南非幣我走的時候要解約過到我名下」,嗣於系爭112.03.02書據內,即已無有關系爭投資南非幣借款之記載,而原告所提證據中確係有一張「契約變更完成通知函」(本院卷㈢,原告113.11.12提出資料,該函未載詳細變更內容),參照被告就該保險之答辯要旨,則於系爭112.03.02 書據簽立時,系爭投資南非幣借款是否仍然存在,客觀上顯非無疑。  ㈢依現有證據,本件尚難認於系爭112.03.02 書據簽立時系爭 投資南非幣借款仍然存在,則原告請求被告償還該筆款項,自屬無據。 五、從而,原告依借款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聲明所示之 金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   本件為原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命原 告負擔訴訟費用。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附表一: 日期 事件 事件內容要旨 111.11.26 【兩造LINE對話】 【對話內容】 .被:你的車 機車 都算我買 共36萬 我每月還2 萬 計18個月還清(09:36)    你的保險10萬 我也還(09:37)     電視 冰箱 計2 萬 我也還(09:39) .被:總共每月還2 萬 計2 年還清(09:40) 112.01.16 【112.01.16 書據】 【兩造112.01.16書據】(112南簡1762卷第181頁)  我丁承豪欠高薪宸  車子livina 20萬(幫忙出錢  及 mio機車6 萬元,之後車子的保養維修、牌照、燃料稅由丁承豪付擔+冰箱1萬+平板1萬  1/16日還1萬剩下6萬(股票部分)  股票部分先還  其他28萬等貸款還清再還  在113年中旬後再還28萬 直到還清為止約3年  南非幣我給丁承豪的  10萬要還             丁承豪(丁承豪蓋章)                   112.1月16日 .原告對本書據主張 【原告就上開記載於112南簡1762、本院主張品項與金額】 (112南簡1762卷第179頁 113.04.16 書狀附表1/本件調卷第13頁) .參見附表二 112.02.19 【兩造LINE對話】 [19:14-43訊息] .原:你還要在一起嗎(19:14)    我等你還完全部的錢,我就離開。    欠我的該給我的還完我離開(19:43) .被:OK 會還你(19:44) .原:南非幣也是,劉厝,車,28萬 6萬(19:45)    我很想跟你在一起,就在一起到你還完的時候吧(20:05) .被:ok 去餵鵝吃飯(20:05) .原:你快點還完,我給你時間(20:08) .被:我在我家工作 欠你的優先還(20:09) 劉厝我明年在還(20:09) .原:南非幣我走的時候要解約過到我名下(20:09)  112.03.02 【112.03.02 書據】 【兩造112.03.02書據】(112南簡1762卷第183頁)  丁承豪→承認支付已下42萬的費用   112.3.2日(丁承豪蓋章)  =4000 + 77500  = 81500  書櫃+鞋櫃 採光罩鋁窗  車子其他  股票  280000 + 60000 + 81500  = 421500(丁承豪全部欠款)  112 3/2日付1500 剩下42萬元整✓ok  3/3 日領薪水付5000元 剩下41萬5000元✓ok(丁承豪蓋章)  4/1 領薪水付15000元 剩下40萬✓ok(丁承豪蓋章)  5/5 領薪水付20000元 剩下38萬✓ok(丁承豪蓋章)  丁承豪簽名此張具法定效果(丁承豪蓋章) .原告對本書據主張 【原告就上開記載於112南簡1762、本院主張品項與金額】 (112南簡1762卷第179頁 113.04.16 書狀附表2) .參見附表二 112.03.06 【被告本票①】 (後經作廢) 【票號WG0000000】(票面經畫Ⅹ註明「作廢」)   .憑票准於112.03.06無條件擔任兌付 高薪宸 新台幣41萬5000元  112.03.06 丁承豪   112.04.01 【被告本票②】 (後經作廢) 【票號WG0000000】(票面經畫Ⅹ註明「作廢」)   .憑票准於112.04.01無條件擔任兌付 高薪宸 新台幣40萬元  112.04.01 丁承豪  112.05.05 【被告本票③】 【票號WG0000000】(票面經畫Ⅹ註明「作廢」)   .憑票准於112.05.05無條件擔任兌付 高薪宸 新台幣38萬元  112.05.05 丁承豪  112.06.08 112.07.03 112.08.01 【被告還款】 .112.06.08 還款1 萬元 .112.07.03 還款2 萬元 .112.08.01 還款2 萬元 112.08.29 (112.10.11) 【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持112.01.16 書據  請求44萬元 【112司促16820號】(112.09.08裁定駁回) .原告以被告簽立112.01.16書據承諾還款44萬元,請求核發44萬元支付命令,經司法事務官以原告提出之該書據及LINE對話無法證明已到期而駁回。 【112事聲58號】(112.10.11裁定駁回) .原告提起就駁回聲請聲明異議,經本院以司法事務官駁回聲請無誤,駁回原告聲明異議。 112.08.29 (112.09.19) 【本票裁定】 .被告本票③ 【本院112司票2526號】(112.08.29) .本院准原告就被告本票③之:票面金額(38萬元)及自112.05.05依年息6%計算之利息為強制執行。 【本院112抗114號】(112.09.19) .本院以被告以實體事由對本票裁定提起抗告無理由,駁回被告抗告。 112.10.30 (113.08.08) 【被告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  .被告就本院112司票2526號本票裁定(被告本票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 .由本院112營簡617號受理後,再改分112南簡1762號,經兩造於113.08.08成立調解。  [調解條款](原告:丁承豪/被告:高薪宸)   原告願給付被告新臺幣354,750 元。給付方法:於民國113年8 月9 日下午6 時以前匯入被告名下帳戶。   如原告逾期未給付,則除上開金額外,原告應加計週年利率6%之利息給付予被告。   被告應於收受第一項之款項後,於民國113 年8 月16日前(包含當日)具狀撤回本院112 年度司執字第129130號強制執行事件(以到院時之收狀日期戳章為準)。   被告於收受第一項之款項後,即同意原告取回本院112 年度存字第01072號之擔保金。   原告於112 年1 月16日、112 年3 月2 日所立之書據(即本院本案卷宗第181 、183 頁),於原告給付第一項所示之款項後,則除本院臺南簡易庭113 年度南簡字第267 號訴訟事件仍須使用外,被告不得再執以向原告為任何請求。   被告不得再執票據號碼:WG0000000 號(發票日112 年5 月5 日、票面金額38萬元、到期日112 年5 月5 日)之本票及其發票之原因關係、以及本院112 年度司票字第2526號民事裁定對原告為任何主張及請求、亦不得聲請強制執行。 112.11.03 113.04.19 【原告本票強制執行】 .原告以本票裁定聲請對被告強制執行(請求金額33萬元) 【本件訴訟繫屬日】 .原告以112.01.16 書據起訴請求被告償還股票6 萬、投資南非幣借款10萬元,經本院112南司簡調1282號調解不成立後,改分本件。 .原告於113.04.19 縮減僅請求被告返還投資南非幣借款10萬元。  附表二:本件原告(高薪宸)於112南簡1762(高薪宸為該案被告)113.04.16 書狀附表1、2(該卷第179頁) 附表1 編號 品項 原告同意負擔金額 備註 1 購買livina汽車    20萬元 原購入金額為62萬元,在原告(丁)名下期間,均由原告(丁)使用,112.04後才過戶給被告(高) 2 Mio 機車     6萬元 購買新車後多由原告(丁)使用於在送工作上之皮料,之後因老舊已處分 3 冰箱     1萬元 現仍放在台南市南園街之丁家2樓 4 平板     1萬元 目前歸被告(高)使用 5 股票     6萬元 原告向被告借錢買股票 112.01.16還1 萬元後剩6 萬元未還 6 南非幣投資保險    10萬元 原告為要保人之月配息保險 合計    44萬元 附表2 編號 品項 原告同意負擔金額 備註 1 書櫃+鞋櫃    4000元 2 採光罩鋁窗    77500元 3 車子其他(即購買livina 汽車、Mio 機車、冰箱、平板)    28萬元 即附表1 編號1-4  4 股票     6萬元 即附表1編號5 合計   421,500元   -1,500元  丁在112.03.02當日清償現金1500 合計   42,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