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NEV-113-南簡-308-20241004-2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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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3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嘉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進忠、林進來、林進興、財政部國有財 產署間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9月 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469,6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