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報酬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NEV-113-南簡-327-20241121-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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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327號 原 告 和典不動產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方智賢 訴訟代理人 郭淑英 被 告 王惠怡 訴訟代理人 吳鎧任律師 鄭猷耀律師 複 代 理人 杜哲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宣判, 茲因兩造陳稱有意願調解,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