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NEV-113-南簡-417-20241108-2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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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417號 上 訴 人 宋芸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家豪、王怡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 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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