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NEV-113-南簡-441-20250203-3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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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4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雁婷(即張楊珠之承受訴訟人) 張溫星(即張楊珠之承受訴訟人) 張景智(即張楊珠之承受訴訟人) 張桂菊(即張楊珠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勵國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 9 萬6846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4 萬7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 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 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 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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