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NEV-113-南簡-486-20241021-4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4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義榮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劉良原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5日本院113年度南 簡字第48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 其對第一審判決不服請求廢棄改判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萬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