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NEV-113-南簡-486-20241021-4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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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4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義榮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劉良原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5日本院113年度南 簡字第48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 其對第一審判決不服請求廢棄改判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萬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