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NEV-113-南簡-486-20241216-6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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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486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林義榮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林義榮與相對人即被告劉良原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486 號民事裁定(抗告人未補繳上訴費用而裁定駁回其上訴)提起抗 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 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