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NEV-113-南簡-543-20241113-2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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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543號 上 訴 人 李謙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懷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893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