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NEV-113-南簡-563-20241230-3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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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5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宏志(即陳明福之繼承人) 陳宜婷(即陳明福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顏加漌(原名:顏寶純)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本 院113年度南簡字第56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即其對第一審判決不服請求廢棄改判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惟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