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NEV-113-南簡-592-20250116-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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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592號 原 告 吳沛晴 被 告 葉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民國112年1月至7月是否曾 向訴外人祥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祥峰公司)請病假?如原 告於112年1月至7月,曾向祥峰公司請病假,共計已請幾日病假 ?又如原告自112年9月21日起至同年10月31日止未向祥峰公司申 請留職停薪而係請病假或事假,祥峰公司就上開期間內之例假、 休假及休息日是否仍須給付報酬?尚待釐清,本院認有再開言詞 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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