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NEV-113-南簡-646-20250114-2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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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646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蕭妙婧 送達代收人 林威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本院113年度南簡 字第64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8,554,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2,47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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