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NEV-113-南簡-675-20241107-2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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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6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家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郭進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本院113年度南簡字 第67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145,390元,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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