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NEV-113-南簡-698-20250221-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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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698號 原 告 黃芸蓁 訴訟代理人 徐睿謙律師 戴佳樺律師 被 告 張心蘭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 陳又溥律師 被 告 莊允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0日上午9時45分在 本庭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