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NEV-113-南簡-698-20250221-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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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698號 原 告 黃芸蓁 訴訟代理人 徐睿謙律師 戴佳樺律師 被 告 張心蘭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 陳又溥律師 被 告 莊允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0日上午9時45分在 本庭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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