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NEV-113-南簡-742-20250218-2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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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7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保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永富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6萬元 ,未據繳納上訴費用1 萬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 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