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NEV-113-南簡-767-20241023-2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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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7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長生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吳德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13年9月 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時未繳納裁 判費,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