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回復原狀等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NEV-113-南簡-818-20241219-2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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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8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素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如芬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88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