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NEV-113-南簡-834-20241223-2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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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834號 上訴人即被告 時富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鳳麟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劉雅各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15,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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