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NEV-113-南簡-843-20250305-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843號 原 告 陳秀珠 訴訟代理人 王舒蔓 律師 被 告 曹天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預納鑑定證人日旅費新臺幣參仟 貳佰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認有訊 問鑑定證人,並命原告預納鑑定證人日旅費之必要,爰依上開說明,命原告預納如主文所示之鑑定證人日旅費。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