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NEV-113-南簡-857-20241121-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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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857號 原 告 葉明昌 被 告 許同和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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