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NEV-113-南簡-863-20241108-2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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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8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賀義情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賀義情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金鳳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86 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其對第一 審判決不服請求廢棄改判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2,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