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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0-16
案號
TNEV-113-南簡-889-20241016-2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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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889號 原 告 林志強 被 告 亞帝飯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珍 陳貞君 施嘉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故有不合程式之情形,經 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因未獲會晤原告本人,已於同年9月16日將文書寄存於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和緯派出所,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查原告迄至113年10月4日止,仍未繳款,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7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