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NEV-113-南簡-890-20241009-2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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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8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梅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世寶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72,592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3,4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