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NEV-113-南簡-891-20250203-3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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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891號 上 訴 人 翁沛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穗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上訴人不服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3 ,503元部分,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3,5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