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NEV-113-南簡-891-20250205-4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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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891號 上 訴 人 廖穗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沛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上訴,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 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7,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8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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