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NEV-113-南簡-913-20241111-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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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913號 原 告 標智全 訴訟代理人 王盛鐸律師 被 告 標智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 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之規定,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二、查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50萬元 ,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請求金額為136萬400元,是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已逾50萬元,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又原告為上開訴之變更後,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稱:希望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等語,堪認兩造並無繼續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爰依上開規定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