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NEV-113-南簡-964-20241106-2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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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964號 上 訴 人 徐榮洲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徐高彬 上 訴 人 徐林花蕊 徐高德 徐佳稜 被 上 訴人 莊建宏 建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博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3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㈠上訴人徐榮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8 ,848元(2,107,665元+11,1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982元。 ㈡上訴人徐林花蕊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2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6,780元。 ㈢上訴人徐高彬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1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965元。 ㈣上訴人徐高德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1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65元。 ㈤上訴人徐佳稜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1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65元。 以上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 本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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