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NEV-113-南簡-983-20250217-2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9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雅雯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廖耿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4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9,068元【計算式:本 金2,000,000元+自113年4月15日起計至本件訴訟繫屬前1日即113 年6月11日前已到期之利息合計19,068元(參見本院卷第241頁,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2,019,0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 98元、第二審裁判費37,701元(本院按:上訴人於114年2月10日 提起上訴,應依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 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加徵),惟上訴人第一 審僅繳納20,800元,第二審裁判費則未繳納,尚應補繳37,899元 【計算式:20,998元+37,701元-20,800元=37,899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之1 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