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審理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NEV-113-南續簡-1-20241028-1

字號

南續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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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續簡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宋桂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所有權存在 等事件請求繼續審判,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和解成立者,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 請求繼續審判。請求繼續審判者,應繳納第84條第2項所定退還 之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兩 造前因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於民國113年5月29日成立和解, 相對人並聲請退還裁判費3分之2,本件聲請人具狀請求就前案繼 續審判,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應繳納前案已退還之裁判費新 臺幣1,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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