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審理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NEV-113-南續簡-1-20241205-3

字號

南續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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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續簡字第1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宋桂媚 上列抗告人與國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繼續審理事件,抗告 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1月22日所為之裁定,因而提起抗告,然 未據抗告人繳納裁判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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