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無效之訴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NEV-113-南調簡補-2-20241108-1
字號
南調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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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調簡補字第2號 原 告 殷仲堂 被 告 翟垣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宣 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足使原具確定力之調解成立內容失 其效力,性質上屬於形成之訴,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乃係將調 解成立內容失其效力之形成權,如該調解內容所涉及者為財產權 即屬財產權之訴訟,自應以原告獲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 為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而核徵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依原告提出之調解筆錄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