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NEV-113-南醫簡補-1-20241231-1

字號

南醫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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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醫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施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建璋、郭怡芳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 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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