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NEV-113-南金小-1-20250310-1
字號
南金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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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金小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黃瑞芬即鄒黃瑞芬 被 告 台灣安家公益推廣協會 特別代理人 楊金郎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金小字第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聲請為被告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楊金郎(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於本院113年度南金小字第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為被告台灣安家公益推廣協會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又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 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灣安家公益推廣協會無法定代理人,請依 法選任其特別代理人。 三、經查,被告台灣安家公益推廣協會為依人民團體法核准立案 之社會團體,成立於民國99年11月28日,現任(第1屆)理事長為楊金郎,任期自99年11月28日至102年11月27日止,該會會務業已停頓,迄今尚未改選新任理監事及負責人等情,業據內政部以113年9月25日台內團字第11302851691號函及檢附之全國性及區級人民團體立案證書、申請理事長當選證明書填報資料內容可佐(見本院卷第19-23頁),足認其目前並無合法之理事長。參酌楊金郎同為本案被告,被告楊金郎又係以「台灣安家公益推廣協會」名義,非法吸收資金而經營銀行業務,足見楊金郎對被告台灣安家公益推廣協會之業務知之甚詳,故本院認選任楊金郎為被告台灣安家公益推廣協會之特別代理人,應為適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培馨